(試 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范本市3歲以下幼兒托育機構(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托育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園區、商務樓宇舉辦的面向單位職工適齡幼兒的免費福利性托育點,以下統稱“托育機構”)的設立和管理,促進托育機構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要求,制定《上海市3歲以下幼兒托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以下簡稱《設置標準》)。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設置標準》中的托育機構,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由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舉辦,面向3歲以下尤其是2-3歲幼兒實施保育為主、教養融合的幼兒照護全日制、半日制、計時制機構。
幼兒園托班和托兒所不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舉辦原則)
堅持以幼兒發展為本、支持性而非替代性的原則,根據3歲以下尤其是2-3歲幼兒家庭實際需求,提供全日制、半日制、計時制等規范化、多層次、多樣化、可選擇的托育服務。
第四條(機構類型)
托育機構(不含托育點)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兩類。營利性托育機構(不含托育點)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和非捐助資產設立,在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公司制法人登記;非營利性托育機構(不含托育點)不以營利為目的,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捐助設立,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在民政部門申請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五條(舉辦資格)
申請舉辦托育機構的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事業單位出資舉辦的,應當經其上級主管單位批準同意;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投資舉辦的,應當向對其國有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履行備案手續。
申請舉辦托育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條(舉辦規模)
單個托育機構的規模不宜過大,應當有利于3歲以下尤其是2-3歲幼兒身心健康,便于進行照護和日常管理。
(一)托育機構建設規模宜符合表1要求。
表1:托育機構的規模
分類 |
班級數 |
人數 |
服務居住人口(人) |
全日制/半日制 托育機構 |
5-7 |
(81-140以內) |
3001-6000 |
3-4 |
(41-80人以內) |
小于3000 |
|
計時制 托育機構 |
3-4 |
(41-80人以內) |
|
1-2 |
(20-40人以內) |
(二)托育機構的單班規模應符合表2規定要求
表2:托育機構的每班人數
機構類型 |
幼兒年齡 |
人數(人) |
全日制/半日制 托育機構 |
18-24個月 |
10-15 |
24-36個月 |
15-20 |
|
計時制 托育機構 |
18-24個月 |
5-10 |
24-36個月 |
11-20 |
注:招收24個月以下幼兒的班級不應超出15人,招收2-3歲幼兒的班級不應超出20人。
第七條(舉辦經費)
托育機構(不含托育點)舉辦者應當根據所在區登記管理機關的相關要求或按照承諾,及時足額履行舉辦出(捐)資義務。
第八條(舉辦場所)
舉辦者應當提供能滿足使用功能要求,與舉辦項目和舉辦規模相適應的場所,提供區級及以上衛生計生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符合《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范》的衛生評價報告,以及消防、公安、食藥監等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出具的用房安全合格或許可證明。舉辦者租用場地的,租賃期限自申請開辦托育機構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第九條(人員配置)
托育機構收托幼兒數應與從業人員之間保持合理比例,每班應配備育嬰員和保育員(以下簡稱“保育人員”),且育嬰員不得少于1名。2-3歲幼兒與保育人員的比例應不高于7∶1,18-24個月幼兒與保育人員的比例應不高于5∶1,18個月以下幼兒與保育人員的比例應不高于3∶1。
收托50人以下的托育機構,應至少配備1名兼職衛生保健人員;收托50-100人的,應至少配備1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收托101-140人的,應至少配備1名專職和1名兼職衛生保健人員。
托育機構應至少有1名保安員在崗,保安員應由獲得公安機關頒發的《保安服務許可證》的保安公司派駐。
第十條(入托條件)
全日制、半日制托育機構一般每年秋季登記接收,平時若有缺額可隨時登記接收,計時制托育機構可隨時登記接收。
(一)托育機構的3歲以下幼兒在入托前,應當經區級及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憑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入托。
(二)托育機構應根據幼兒的個體發展情況征詢兒保醫生的建議,與家長共同協商,選擇采取最有利于幼兒健康成長的托育方式。
第三章 建筑設計
第十一條(建設原則)
托育機構的建設必須在堅持依法依規的前提下,符合幼兒生理和心理成長規律,確保安全衛生第一,做到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綠色環保。
第十二條(規劃布點)
應根據當地街道、鄉鎮的發展規劃和實際需求,結合社區人口發展趨勢、城市交通、環境等因素綜合考慮,合理布點及規劃托育機構的規模。托育機構(不含托育點)服務半徑宜為300-500m。
第十三條(選址原則)
托育機構功能布局、建筑設計、設施設備等應當以保障安全為先,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選擇地質條件較好、空氣流通、日照保障、交通方便、排水通暢、場地平整干燥、基礎設施完善、周邊環境適宜、鄰近綠化帶、符合衛生和環保要求的宜建地帶。
(二)應避開可能發生地質災害和洪水災害的區域等不安全地帶,避開加油站、輸油輸氣管道和高壓供電走廊等。
(三)不得與公共娛樂場所、集市、批發市場等人流密集、環境喧鬧、雜亂或不利于幼兒身心健康成長的建筑物及場所毗鄰。應遠離醫院、垃圾及污水處理站等危及幼兒安全的各種污染源,遠離城市交通主干道或高速公路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
(四)3個班級及以上的全日制、半日制托育機構以及企事業單位、園區或商務樓宇開辦的托育機構宜獨立設置。在居住、就業集中建成區域,如符合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環保等專業管理部門的相關要求,且房屋產權清晰、房屋性質不變更的,舉辦者可以試點結合住宅配套服務設施、商務辦公、教育、科研、文化等建筑,綜合設置幼兒托育設施,但須符合下列規定:
1.新建、改建、擴建托育機構應符合《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和國家相關抗震、消防標準的規定。利用房齡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務的,須通過房屋結構安全檢測。
2.幼兒生活用房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當設置在建筑的首層確有困難時,可設置在地上二、三層,除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1)應設置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內。
(2)場所下方對應區域也應為托育機構用房。
(3)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4)場所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墻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
(5)場所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設施。
(6)場所頂棚的內裝修材料應為A級,墻面、地面、隔斷、裝飾織物和其他裝飾材料不應低于B1級。
3.托育機構出入口處應當設置人員安全集散和車輛停靠的空間,且不應影響城市道路交通。
4.宜設獨立的室外活動場地,場地周圍應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防止走失、失足、物體墜落等風險。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
托育機構的建設項目由房屋建筑和建筑設備等構成。
(一)房屋建筑
房屋建筑由幼兒活動用房、服務用房、附屬用房三部分組成。
1.全日制、半日制托育機構的幼兒活動用房包括班級活動單元(含生活區與游戲活動區)、綜合活動室等。計時制托育機構的幼兒活動用房包括生活區與游戲活動區。
2.托育機構的服務用房包括保健觀察室、晨檢處、幼兒盥洗室(含淋浴功能)、洗滌消毒用房等。
3.自行加工膳食的全日制托育機構的附屬用房包括廚房、儲藏室、教職工衛生間等;非自行加工膳食的全日制、半日制、計時制托育機構的附屬用房包括配餐間、儲藏室、教職工衛生間等,不提供點心的計時制托育機構可無配餐間。
(二)建筑設備
主要包括建筑給排水系統、建筑電氣系統、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系統及弱電系統等。
第十五條(設計規劃)
托育機構的建筑規劃面積、建筑設計、功能要求、管線部署、房屋朝向、日照保障、機構內道路、裝修材料以及提供的設施設備等,應符合《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的有關標準要求。環境、空氣和物體表面等經檢測應符合《托幼機構環境、空氣、物體表面衛生要求及檢測方法》(DB31/8)的有關標準要求。
第十六條(主出入口)
托育機構主出入口不應直接設在城市主干道或過境公路干道一側,門外應設置人流緩沖區和安全警示標志。托育機構周邊應設圍墻或圍護設施,圍護設施應安全、美觀,并能防止幼兒穿過和攀爬。全日制托育機構出入口應設大門和門衛室,對外應有良好的視野,機動車與供應區出入口宜合并、并獨立設置。
第十七條(場地要求)
托育機構宜設專用室外活動場地,面積不宜低于60m2,各班活動場地之間宜采取分隔措施。室外公共游戲場地人均面積不宜低于2m2。計時制托育機構每班室外專用活動場地不宜低于40m2。托育機構的室外場地及設施設備需符合《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的有關標準。
全日制、半日制托育機構嚴禁種植有毒、帶刺、有飛絮、病蟲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第十八條(建筑面積)
托育機構建筑面積不低于360m2(只招收本單位、本社區適齡幼兒且人數不超過25人的,建筑面積不低于200m2),且幼兒人均建筑面積不低于8m2。戶外場地符合《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的機構,幼兒人均建筑面積不低于6m2。
第十九條(活動用房)
幼兒生活、活動用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嚴禁設在地下或半地下。
(二)宜按幼兒生活單元組合方法進行設計,各班幼兒生活單元應保持使用的相對獨立性。班級活動單元應滿足幼兒活動生活等功能需求。
1.幼兒游戲活動室(區)
(1)分為大動作活動區和綜合活動區。大動作活動區主要滿足大運動活動、地面構建活動、玩音樂活動等。綜合活動區主要滿足精細操作活動、桌面構建活動、創意表現游戲活動、閱讀游戲活動等。
(2)游戲活動區地面宜鋪設木地板或柔軟、有彈性的材料。
(3)應為幼兒配備適宜的桌椅和玩具柜。幼兒桌椅表面及幼兒手指可觸及的隱蔽處,均不得有銳利的棱角(建議用圓角)、毛刺及小五金部件的銳利尖端。
(4)應配備數量充足、種類多樣的玩具和圖書,以及可供幼兒擺弄和操作的各種材料。提供給幼兒的玩具應符合GB 6675“《玩具安全》系列國家標準”。
2.幼兒就寢室(區)
(1)宜分班使用。
(2)應安裝窗簾和隔簾。隔簾厚度和顏色不得影響隨班保育人員觀察幼兒活動情況。
(3)應配備調節溫度的設備。
(4)應保證幼兒午睡區及寢具的安全、衛生。
(5)應保證每個幼兒有一張床位。不得設雙層(多層)床,床位側面不應緊靠外墻布置。
(6)區域內宜設置收納空間或配備收納盒,保證每個幼兒有衣物存放處。
(7)班級活動單元內不得搭建閣樓或夾層作寢室。
第二十條(供餐用房)
廚房平面布置應符合食品安全規定,滿足使用功能要求。廚房不得設在幼兒活動用房的下部。房屋為多層時宜設置提升食梯。
(一)廚房(配餐間)距離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房)等污染源25m以上,并設置在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之外。
(二)自行加工膳食的全日制托育機構應設不低于30m2的廚房,其中加工場所(包括初加工、切配、烹飪等)和備餐間分別不小于23m2和7m2。不自行加工膳食但提供午餐的全日制托育機構,需向有提供中小學餐飲服務資質的企業購買供餐服務,并設不低于8m2的配餐間。用餐人數超過50人的,執行本市食品經營許可中關于幼托機構食堂的要求。半日制、計時制托育機構提供點心的,企事業單位、園區或商務樓宇自辦托育點且其用餐由本單位、園區或商務樓宇食堂提供的,應設不低于8m2的配餐間。
(三)廚房(配餐間)應配備足夠容量的冰箱、消毒柜,自行加工膳食的還應配備膳食烹飪設施。
(四)廚房、配餐間應分設以下清洗水池:
1.至少1個餐具專用清洗水池。
2.至少1個水果專用清洗水池和1個水果專用消毒水池(水果消毒采用專用容器的可以只設清洗水池)。
3.專用洗手水池及手部消毒、干手設施。
4.自行加工膳食的,至少設1個食品粗加工專用水池。水池應有足夠容量,以不銹鋼等易清潔材質制作(洗手水池可以為陶瓷材質),內部角落部位應避免有尖角。各類水池應以明顯標識標明用途。
5.備餐間應為專用操作間,按要求設空調設施、溫度計、專用冷藏設施、空氣消毒設施、洗手水池、工具清洗消毒水池等設施。
6.配餐間內應設標識明顯的水果加工專用操作區域。
7.廚房、配餐間各加工操作場所和設備設施布局合理。
8.配餐間、備餐間內不應設明溝,地漏應帶水封。
9.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應當有明顯的區分標記,存放區域分開設置。
10.廚房、配餐間地面、排水設施、墻壁、門窗、天花板、食品貯存場所、清潔工具存放場所、廢棄物暫存設施、通風排煙設施等應當符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要求。
相關閱讀:
第二十一條(服務用房)
托育機構其他服務用房、附屬用房均需符合《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中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建筑設計)
托育機構的建筑布局、結構、防火、各室及區域的設計、層高、走廊、樓地面、內外墻、門窗等均應符合《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中的相關規定。托育機構的消防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等國家標準。技防、物防建設應符合公安部、上海市公安局校園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建筑設備)
主要建筑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幼兒活動用房宜設置集中采暖系統,散熱器應暗裝。采用電采暖必須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幼兒生活區宜設置熱水地面輻射采暖系統等設備。禁止采用無煙道火爐采暖。室內空氣質量新風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二)室內照明值應符合《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規范》(JGJ39)表6.3.4所列要求。室內照明應采用帶保護罩的節能燈具,不得采用裸燈。根據需要配置電源插座。幼兒活動用房應采用安全型插座, 插座要科學合理地分布在多面墻面上,并為幼兒展示作品留出空間。距樓地面高度不應低于1.80m。照明開關距樓地面高度不應低于1.40m。動力電源與照明電源應分開敷設和控制,不得混用。
(三)幼兒活動用房、衛生保健用房(包括晨檢處、保健觀察室、消毒操作間等)、備餐間宜安裝紫外線殺菌燈,燈具距樓地面高度宜為2.50m。紫外線殺菌燈開關應單獨設置,距樓地面高度不應低于1.80m,并應設置警示標識,采取防止誤開誤關措施。托育機構內應安裝應急照明燈。
(四)配電箱下口距樓地面高度不應低于1.80m。
(五)應按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敷設網絡、通信、有線電視、安保監控等線路,預留接口。
(六)辦公室內應設有監控視頻觀察區,對托育機構內所有場所(成人洗手間及更衣間除外)進行無死角監控。
第二十四條(設施設備)
托育機構應當根據用房的功能配備相應的基本設施設備、幼兒養護設施設備及玩教具,確保機構的照護工作和幼兒游戲生活活動安全、有序開展。
第二十五條(附屬設施)
托育機構附屬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托育機構安全技術防范系統設計、檢驗、驗收、維護應符合有關標準及智能安防系統要求。
(二)主出入口、幼兒生活及活動區域等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確保監控全覆蓋,錄像資料保存30日以上,且出入口設置微卡口,符合“智慧公安”相關要求。
(三)設置安全、通透的實體周界,實施全封閉管理,周界宜設置入侵報警系統。根據實際場地,設置電子巡查系統,巡查點布點合理,安裝牢固隱蔽。
(四)托育機構門衛室、安防控制中心、負責人辦公室應安裝緊急報警裝置,且與區域報警中心聯網。
(五)根據消防要求,在托育機構區域內和建筑內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
(六)機構區域內嚴禁設置帶有尖狀突出物的圍欄。
第四章 安全防護
第二十六條(安全責任)
托育機構應建立安全責任制度,包括:
(一)責任主體制度。托育機構法定代表人和托育點舉辦者,是機構安全和衛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二)安全問責制度。托育機構第一責任人對于本機構內由于故意或者過失,對幼兒的人身安全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應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
(三)首問責任制度。第一位接到家長來訪、來電或來信對托育機構提出異議的工作人員即為首問直接責任人,應做好事件的全程跟進。
(四)行為規范制度。嚴禁從業人員虐待、歧視、體罰或變相體罰等損害幼兒身心健康行為。
第二十七條(防范預警)
托育機構應建立防范預警制度,包括:
(一)安全防護制度。托育機構應實施全封閉管理,報警系統確保24小時設防。建立健全門衛、房屋、設備、消防、交通、食品、藥物、幼兒接送交接、活動組織和幼兒就寢值守等安全防護制度。
(二)應急預警制度。制定重大自然災害、食物中毒、傳染病疫情、飲用水污染、踩踏、火災、暴力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和管理制度,規定突發事件發生時優先保護幼兒的相應措施。全體托育從業人員應當掌握基本急救常識和防范、避險、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并定期進行事故預防演練。其中,至少有一名保育人員接受過急救培訓并持有有效急救證書。
第二十八條(巡查上報)
托育機構應建立巡查上報制度,包括:
(一)安全巡查制度。加強對園舍、活動場地和設施設備的安全檢查,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執行每日巡查制度,做好安全巡查記錄,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二)安全上報制度。發現安全問題,應按要求及時準確上報有關信息。托育機構一旦發現幼兒遭受或疑似遭受從業人員或家庭暴力的,應當依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五章 衛生保健
第二十九條(保健管理)
托育機構應建立健全保健管理制度,確保做好幼兒生理和心理衛生保健工作,遵守行業操作規范,保健資料齊全,定期開展檢查與指導,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與安全教育。
第三十條(健康檢查)
托育機構應建立健康檢查制度,包括:
(一)幼兒入托健康檢查、定期健康檢查、晨檢或午檢以及全日健康觀察制度及幼兒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二)發現幼兒身體、精神狀況、行為等異常時,及時處理并通知其監護人的流程規范。
(三)從業人員上崗體檢、在崗定期體檢和健康檔案管理制度,以及對患有可能影響幼兒身體健康疾病的從業人員及時調離工作崗位的規范條例。
第三十一條(衛生防病)
托育機構應建立衛生與消毒、傳染病防控與管理、飲用水衛生、常見病預防與管理、健康教育宣傳等相關制度,落實各相關工作措施與要求。
第三十二條(營養工作)
托育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營養食譜,包括:
(一)托育機構提供的餐飲、點心服務,必須符合托育機構提供餐點的衛生要求與操作流程,應有食品經營許可證。
(二)建立為全日制幼兒提供安全、衛生、健康膳食的管理制度,確保每周向家長公示幼兒食譜,定期進行營養攝入量分析。
(三)建立食品留樣制度。
第三十三條(防暑降溫)
托育機構應建立極端天氣防護制度,確保夏季防暑降溫和冬季防寒保暖工作,防止幼兒中暑或凍傷。
第六章 托育服務
第三十四條(內容設置)
托育機構應有明確的活動設置與內容安排計劃,并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3歲以下幼兒的身心特點和發展規律,有利于幼兒身心健康和諧發展,不得開展違背幼兒養育基本要求、有損身心健康的活動。加強生活護理,并幫助幼兒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
(二)合理安排幼兒在機構內的生活,各環節時間安排要相對固定。
(三)活動以游戲為主,支持幼兒通過操作、擺弄、探索、交往,獲得豐富的直接經驗。活動組織方式靈活多樣,以個別、小組為主,集中統一活動時間不宜過長,便于育嬰員、保育員多與幼兒進行面對面、一對一地個別交流,體現情感關懷。
第三十五條(合作共育)
托育機構應建立指導服務制度,包括:
(一)讓家長了解機構內對幼兒的照護情況的家庭聯系制度,包括主動與幼兒家庭溝通制、為家長服務項目的公示制等。
(二)通過親子活動、入戶指導等多種形式,向家長提供正確的生活照護、生理和心理保健、早發現早干預等方面指導的全面指導制度。
第七章 從業人員
第三十六條(人員設置)
托育機構人員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應配備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品行良好,身心健康,熱愛兒童,熱愛保育工作的機構負責人、育嬰員、保健員、保育員、財會人員、營養員、保安員等從業人員,負責人應具有政治權利。
(二)按照托育機構的人員配備和任職條件要求,從業人員應提供相應的資格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健康證明、從業資格證書等。鼓勵托育機構對從業人員進行入職前心理健康測試,以及進行職后心理健康測試。
(三)專職負責人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同時具有教師資格證和育嬰員四級及以上證書,有從事學前教育管理工作6年及以上的經歷,能勝任機構管理。
(四)育嬰員應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并取得育嬰員四級及以上證書。
(五)保健員應具有中等衛生學校、幼師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過本市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并考核合格。
(六)保育員應具有四級及以上保育員資格。
(七)保健員、營養員等托育機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關鍵環節操作人員應取得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八)財務管理人員應具有財會人員資質。
(九)保安員須由獲得公安機關頒發的《保安服務許可證》的保安公司派駐,并均應經公安機關培訓取得《保安員證》。
第三十七條(人員管理)
托育機構應建立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包括:
(一)聘任合同制,依法保障在職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培訓進修制,應參考公辦托幼機構建立人員培訓、職級評定等制度,建立保育人員繼續教育制度。
第八章 管理監督
第三十八條(決策機構)
托育機構應依法設立決策機構。該決策機構由舉辦者(或其代表人)、托育機構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成員應不少于5人,其中1/3以上的人員應當具有3年以上保教經驗,設負責人1人。托育機構(不含托育點)的法定代表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該托育機構決策機構負責人或托育機構負責人擔任。國家機關從業人員不得擔任托育機構的決策機構成員。
第三十九條(監督機構)
托育機構(不含托育點),應當依法設立監督機構。
第四十條(基層黨建)
托育機構應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分別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機構內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應成立黨支部委員會,正式黨員不足3人,沒有條件單獨成立黨支部的單位,可與鄰近單位的黨員組成聯合黨支部。
第四十一條(工會組織)
托育機構應依照工會法,成立工會組織,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二條(財務管理)
托育機構應建立收、退費管理辦法與財務管理制度,包括:
(一)托育機構應當按月收取托育費,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及退費辦法等。
(二)托育機構幼兒伙食和點心費應按月公示,專款專用。
(三)對中途退出托育機構的幼兒,應當提供代辦費使用明細賬目,多退少補。
(四)建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財務內部控制制度。同時,要加強財務和資產管理,所有資產由法人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托育機構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應當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監督。
第四十三條(業務管理)
托育機構應建立業務管理制度,包括發展規劃與計劃管理制度、定期檢查和總結制度、與所在街道托育機構監管隊伍的主動聯系制度、幼兒個人信息以及隱私的保密管理制度等。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標準供各區嚴格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