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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醫療保障局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河南省集中帶量采購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實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4-04-15     瀏覽:3917    
核心提示:關于印發《河南省集中帶量采購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實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轄市醫療保障局、財政局,濟源
 關于印發《河南省集中帶量采購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醫保基金與

醫藥企業直接結算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轄市醫療保障局、財政局,濟源示范區醫療保障局、財政金融局,航空港區組織人社局、財政審計局,局屬各單位,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現將《河南省集中帶量采購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醫療保障局  河南省財政廳

                                                        2024年2月5日

 

 

 

 

 

 

 

河南省集中帶量采購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

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實施方案

 

 

藥品和醫用耗材(含體外診斷試劑,下同)貨款及時結算是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降低醫藥企業交易成本、保障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的重要內容。為推進建立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機制,根據國家關于抓緊解決企業拖欠賬款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豫發〔2021〕7號)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會議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有關決策部署,充分發揮集中帶量采購在深化醫藥服務供給側改革中的引領作用,在落實醫療機構采購結算主體責任的前提下,推行集中帶量采購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以下簡稱“直接結算”),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降低企業交易成本,提高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保障能力,使人民群眾有更多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則

1.統一標準,聯動實施。省級醫保、財政部門統一確定直接結算工作實施范圍、結算賬戶、結算流程等政策標準,并建設統一的招采子系統結算模塊,做到全省一盤棋;各統籌地區醫保、財政部門負責制定本統籌地區工作方案,并做好組織實施。

2.屬地管理,分級結算。醫保經辦機構受定點醫療機構委托,與醫藥企業結算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的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其中,駐鄭省管公立醫療機構(含軍隊在鄭三級醫療機構)集中帶量采購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由省醫療保障服務中心結算,其他醫療機構按屬地化管理原則由所屬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結算。

3.積極穩妥,分步推進。從中選藥品著手,在各統籌地區選擇部分醫療機構和醫藥企業開展試點,通過試點逐步改進完善,適時全省全面實行直接結算。

二、實施范圍

我省各統籌地區提供住院服務的醫保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按規定在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采購我省執行的國家和省級集中帶量采購(含全省統一發文執行的省轄市片區聯盟、公立醫療機構聯盟采購,下同)中選的藥品和醫用耗材(含集中帶量采購備選產品,以下統一簡稱“中選產品”)貨款,均納入醫保基金直接結算。不屬于中選產品的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仍由醫療機構與醫藥企業自行結算。

三、主要任務

(一)設立結算賬戶。各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統一在醫保基金支出戶下設立藥品醫用耗材直接結算子賬戶(以下簡稱“直接結算子賬戶”)進行分賬核算,用于支付中選產品貨款,接收醫療機構返款,每月向財政部門提交用款計劃,財政部門根據經辦機構提交的用款計劃將資金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入直接結算子賬戶,用于保障中選產品貨款結算。

(二)統一結算規程。各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根據醫藥企業和醫療機構雙方確認后的中選產品貨款結算數據,月底前通過直接結算子賬戶向醫藥企業撥付中選產品貨款,并從相關醫療機構的醫保結算款中抵扣;應付給醫療機構的醫保基金結算款不足以抵扣中選產品貨款的,不足部分由醫療機構及時返還。醫藥企業在收到中選產品貨款后及時進行收款確認。具體直接結算經辦規程詳見附件2。

醫療機構與醫藥企業之間因中選產品退換貨、調價等產生的貨款,經醫療機構與醫藥企業雙方確認后,由醫保經辦機構在應付給醫藥企業的直接結算貨款中核減。

四、進度安排

2024年4月起,各統籌地區從集中帶量采購中選藥品著手,選擇1家三級醫療機構和部分覆蓋范圍廣、配送能力強的醫藥企業開展直接結算試點。根據試點進展情況,適時將醫用耗材集中帶量采購中選產品納入直接結算,逐步擴大醫療機構和醫藥企業試點范圍,并適時在全省推行直接結算工作。

直接結算試點期間,對于未納入直接結算試點的醫療機構,仍按照《河南省醫療保障局河南省財政廳關于建立集中采購中選藥品醫保基金預付制度的通知》(豫醫保辦〔2019〕60號)有關規定,實行中選產品醫保基金預付制度,醫療機構仍按購銷合同規定與企業及時結清藥款,結清時間不得超過交貨驗收合格后次月底;已納入直接結算試點且已撥付中選產品醫保預付金的醫療機構,應按規定及時返還醫保預付金。

五、保障措施

(一)規范協議管理。開展直接結算工作前,醫療機構向所屬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出具《集中帶量采購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醫保基金直接結算委托書》。各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將直接結算工作納入醫保定點服務協議管理。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醫療機構、中選企業和醫藥配送企業,在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上簽訂補充購銷協議,明確實施直接結算工作中各方權利和義務。

(二)統一平臺建設。依托省醫療保障信息平臺,在藥品和醫用耗材招采子系統建設直接結算模塊,招采子系統、基金財務管理子系統與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實現數據互聯互通。直接結算業務的結算申請、對賬確認、貨款撥付等全業務、全流程通過信息系統在線操作,全程留痕、全程監管。

(三)明確任務分工。各醫藥企業應當按照購銷協議要求保障中選產品供應、配送到位,并及時準確提交結算申請和票據信息;各醫療機構應承擔采購結算主體責任,及時做好中選產品的驗收入庫、審核對賬工作,確保網采數據真實準確,并將醫保基金結算款不足以抵扣中選產品貨款的部分及時返還至直接結算子賬戶,同時,做好回款銜接工作,確保啟動直接結算前結清歷史采購的中選產品貨款;醫保經辦機構要嚴把程序關,確保及時足額支付中選產品貨款和醫保基金結算款,進行會計核算。

(四)加強監督管理。各統籌地區醫保部門要加強對直接結算工作的監督管理,及時協調解決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省醫療保障服務中心要對全省直接結算工作做好業務指導和監督;省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服務中心要對全省中選產品網上采購、交易情況進行監測分析,重點關注采購量異常變化、配送不及時或不響應等問題。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定期評估各地政策執行情況和工作進展,保障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工作穩步實施。

本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省級醫保基金直接結算試點地區(洛陽市)可暫按原試點方案繼續開展直接結算工作,2025年過渡到本方案。

 

附件:1.河南省集中帶量采購藥品和醫用耗材醫保基金

直接結算委托書

2.河南省集中帶量采購藥品和醫用耗材醫保基金

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經辦規程(試行)

 

2024年2月5日

 

附件1

河南省集中帶量采購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

醫保基金直接結算委托書

 

      醫保經辦機構:

根據《河南省集中帶量采購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實施方案》相關要求,現委托貴單位于    年    月    日起,將我單位通過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采購的納入直接結算范圍的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從醫保基金中支付給相應的醫藥企業,墊付的貨款從我單位當月醫保基金結算款中抵扣。我單位當月醫保基金結算款不足以抵扣直接結算貨款的部分,我單位于次月10日前返還至直接結算子賬戶,逾期未返還的,按照醫保定點協議約定處理。

我單位負責審核醫藥企業發起的結算申請、復核確認結算報表,并對交易的真實性和中選產品結算貨款的準確性負責。

特此委托。

 

              委托單位(蓋章):            

委托人(法人代表簽字/簽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河南省集中帶量采購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

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經辦規程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按照《河南省集中帶量采購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實施方案》文件要求,為規范集中帶量采購藥品和醫用耗材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工作,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統一結算范圍。結算范圍按照《河南省集中帶量采購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實施方案》規定的實施范圍執行。不屬于中選產品的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仍由醫療機構與醫藥企業自行結算。

第三條  明確結算職責。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省醫療保障服務中心負責駐鄭省管公立醫療機構(含軍隊在鄭三級醫療機構)中選產品貨款的醫保基金直接結算,其他醫療機構按屬地化管理原則由所屬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結算。

醫療機構向所屬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出具《河南省集中帶量采購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醫保基金直接結算委托書》。醫藥企業通過省醫保信息平臺招采子系統維護銀行結算賬戶,用于接收中選產品貨款。醫保經辦機構與醫藥企業按月結算中選產品貨款。

第二章  結算賬戶管理

第四條  結算賬戶是指醫療機構、醫保經辦機構和醫藥企業用于在線結算中選產品貨款的銀行賬戶,賬戶信息主要包括:開戶單位名稱、賬號、開戶銀行、銀行行號等信息。

第五條  各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在醫保基金支出戶下設立藥品醫用耗材直接結算子賬戶,進行分賬核算,并在省醫保信息平臺基金財務管理子系統上登記,用于支付中選產品貨款,接收醫療機構返款。

第六條  醫藥企業通過招采子系統直接結算模塊,登記結算賬戶信息,登記的結算賬戶應為本單位基本存款賬戶(基本存款賬戶被依法凍結的除外)。

醫藥企業登記或變更結算賬戶信息,應在招采子系統直接結算模塊提交基本存款賬戶登記(變更)申請、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業務經辦人身份證明材料。

醫藥企業對所登記賬戶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負責。對不按要求提供登記、變更資料的,不予辦理相關業務。

第三章  資金結算

第七條  確認入庫信息。醫療機構通過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將采購訂單信息發送給醫藥企業。醫藥企業根據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提供的采購信息將藥品或醫用耗材配送到醫療機構,并在2日內通過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上傳交易票據,票據相關信息(包括生產廠家、產品名稱、產品注冊證號、配送企業、規格型號、生產批號、發票號、數量、單價等)應與系統數據相一致。醫療機構根據醫藥企業上傳的票據信息組織完成驗收入庫后,在3日內通過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上進行入庫信息、采購數據及相關票據審核確認工作,對有異議的票據及時退回并將情況反饋給醫藥企業。醫療機構確認完成后視為交易完成。

第八條  發起結算申請。醫藥企業每月3日(法定節假日順延2日,下同)前在招采子系統發起上月交易的結算申請。醫藥企業應檢查發起結算申請的有關材料,確保和真實交易情況完全一致。醫藥企業發起結算申請后,招采子系統應提醒醫療機構及時審核。

如中選產品在結算周期內產生退換貨或調價,醫藥企業應在發起的結算申請中應核減相應費用。

第九條  審核結算申請。醫療機構每月8日前根據實際采購明細清單,審核產品入庫數量、采購價格和應付貨款,確保交易數據和真實交易情況完全一致。審核有異議的結算數據(包括預計退貨或調價),醫療機構填寫異議原因后退回醫藥企業,并入下一個結算周期申請。

醫藥企業未核減的退換貨或調價費用的,醫療機構進行結算申請審核時填寫異議原因后退回醫藥企業,并入下一個結算周期申請。

醫療機構未按時審核的,系統默認審核通過,默認審核通過的差錯由醫療機構負責。

第十條  復核確認結算報表。醫保經辦機構每月10日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審核結果,通過招采子系統生成上月結算對賬報表,包括“醫療機構應付各醫藥企業的中選產品貨款明細表(含退換貨或調價核減部分)”和“醫藥企業應收各醫療機構的中選產品貨款明細表(含退換貨或調價核減部分)”,兩張明細表對應數據一致。醫保經辦機構發起結算申請后,招采子系統應提醒醫療機構和醫藥企業及時復核。

醫療機構于每月15日前在招采子系統上對結算對賬報表進行復核,復核確認的結算數據為同意支付的結算數據,未按時確認的,系統默認同意支付,默認支付的差錯由醫療機構負責;復核有異議的結算數據,醫療機構填寫異議原因后退回醫藥企業,醫藥企業處理后于次月5日前按下一個結算周期發起申請。

醫藥企業于每月15日前在招采子系統上核對確認醫療機構復核數據,未按時確認的,系統默認確認,默認支付的差錯由醫藥企業負責;醫藥企業對醫療機構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提出申訴,符合要求的結算數據將納入下一個結算周期。

招采子系統將經醫療機構確認同意支付、醫藥企業復核確認的中選產品貨款結算數據推送到基金財務管理子系統。

第十一條  資金申請。醫保經辦機構根據醫療機構和醫藥企業確認的結算貨款情況,每月18日前將用款計劃提交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每月23日前將資金撥付至直接結算子賬戶。

第十二條  貨款撥付。每月月底前,醫保經辦機構根據醫療機構、醫藥企業雙方確認一致的結算數據按批次生成中選產品貨款支付單,通過基金財務管理子系統向醫藥企業支付中選產品貨款。

第十三條  抵扣中選產品貨款。醫保經辦機構應于每月20日前將當月應支付給各醫療機構的醫保結算費用傳送到基金財務管理子系統,抵扣代醫療機構墊付的中選產品貨款后,每月月底前將應付給醫療機構的醫保基金結算款剩余部分撥付給醫療機構。抵扣的中選產品貨款金額由支出戶轉入直接結算子賬戶。抵扣墊付中選產品貨款后,若應付給醫療機構的醫保結算款剩余部分為負數,為上月醫保基金結算費用不足抵扣中選產品貨款的部分,醫療機構應在次月10日前返還至直接結算子賬戶,逾期未返還的,暫停其醫保費用結算,醫療機構將應付貨款返還至直接結算子賬戶后,可恢復其醫保費用結算。

第十四條  收款確認。醫藥企業在收到貨款后3日內在招采子系統上進行收款確認,未按時確認的,暫停其直接結算業務,確認后,可恢復其直接結算業務。

第四章  結算平臺建設及應用

第十五條  省級醫療保障部門負責招采子系統直接結算模塊的建設及運維。招采子系統直接結算模塊應包括結算申請、結算申請審核、對賬確認、結算賬戶管理、資金收付確認反饋等功能。

第十六條  招采子系統、基金財務管理子系統與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實現數據的互聯互通。直接結算全業務、全流程通過信息系統實現在線操作,基金財務管理子系統接收招采子系統付款數據并生成支付明細匯總表,進行線上撥付,并將撥付結果反饋至招采子系統和省醫藥集中采購平臺。

第十七條  醫保經辦機構每月向醫療機構撥付醫保結算資金時,通過基金財務管理子系統將上個月代醫藥機構墊付的中選產品貨款扣減后生成新的撥付明細匯總表,每月月底前將剩余醫保基金結算款撥付至醫療機構。

第五章  賬務處理

第十八條  結算賬戶的賬務處理按照《河南省集中帶量采購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實施方案》要求執行。

第十九條  醫保經辦機構代定點醫療機構撥付中選產品貨款時,憑直接結算支付單、銀行回單等資料借記“暫付款—中選產品貨款結算墊付款”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中選產品貨款結算子賬戶”科目,并按定點醫療機構、醫藥企業進行輔助明細核算。收到定點醫療機構還款時,按還款金額借記“支出戶存款—中選產品貨款結算子賬戶”科目,貸記“暫付款—中選產品貨款結算墊付款”科目。抵扣定點醫療機構醫保基金結算資金時,按抵扣中選產品貨款金額和轉入中選產品貨款結算子賬戶金額,借記“支出戶存款—中選產品貨款結算子賬戶”、“有關“醫療保險待遇支出””科目,貸記“支出戶存款—XX險種支出戶”、“暫付款—中選產品貨款結算墊付款”科目。

第二十條  公立醫療機構發生中選產品貨款收付業務時,按《政府會計制度》和《財政部關于印發醫院執行〈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的補充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醫保經辦機構將直接結算工作納入醫保定點服務協議管理,發現醫療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行為的,應督促醫療機構及時改正,并依據協議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二條  省醫療保障服務中心要對全省直接結算工作做好業務指導和監督。省醫藥價格和招標采購服務中心要對全省中選產品網上采購、交易進行監測分析,重點關注采購量異常變化、配送率下降等情況。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定期評估各地政策執行情況和工作進展,推進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工作穩步實施。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程由河南省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 

                         2024年2月5日

《河南省集中帶量采購藥品和醫用耗材貨款醫保基金與醫藥企業直接結算實施方案》政策解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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