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8-06-26
問:若注冊產品中包括A和B兩個型號,申辦者是否可選擇典型型號A開展臨床試驗?
答:可以。對于未開展臨床試驗的型號B,應詳述B型號與A型號的相同性和差異性,評價差異性是否對產品的安全有效性產生不利影響。
問: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中如采用核酸序列測定、GC-MS/MS等實驗室檢測參考方法作為對比方法進行比較研究,是否可以委托檢驗?
答:對于某些目前臨床上尚不存在明確臨床診斷“金標準”,亦無可比的同類產品上市的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研究者應依據現有的臨床實踐和理論基礎,建立合理的方法進行比較研究。對于部分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中采用核酸序列測定、GC-MS/MS等實驗室檢測參考方法作為對比方法進行比較研究,這些方法非臨床常規檢測技術,需要專門的設備儀器和試驗條件,且臨床試驗機構可能不具備相關檢測條件。對于此類情況,申請人應盡可能選擇具備相應條件的臨床試驗機構開展臨床試驗,確無檢測條件的部分臨床試驗機構可將此部分測試委托給專門的測序機構、具備一定檢測資質的實驗室進行檢測,并對檢測結果進行認可。提交臨床試驗機構與受委托機構的委托證明文件,并評價對比方法的方法學研究和整體質量。
問:臨床檢驗器械臨床試驗設計中計算樣本量時,是否可以參照《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設計指導原則》?
答:可以。《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設計指導原則》適用范圍明確,本指導原則適用于產品組成、設計和性能已定型的醫療器械,包括治療類產品、診斷類產品,不包括體外診斷試劑。因此,臨床檢驗器械在臨床試驗設計計算樣本量時可以參照該指導原則相關要求。
來源: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