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3日,原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了《關于規范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的公告》(2018年第23號),明確了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的有關事項。一是未經人群食用評價的保健食品,其標簽說明書載明的保健功能聲稱前增加“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的字樣;二是此前批準上市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其重新印制標簽說明書時,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簽說明書。至2020年底前,所有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均需按此要求修改;三是自2021年1月1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簽說明書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查處。為進一步明確保健食品功能聲稱標識規范,現就公告解讀如下:
一、未經人群食用評價的保健食品(營養素補充劑產品除外),應在標簽、說明書 “保健功能”項下保健功能聲稱前增加“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的字樣。標注為“[保健功能]本品經動物實驗評價,具有×××的保健功能”。
二、已批準上市的保健食品,其保健功能均經過人群食用評價的,在新的評價技術要求及標識規定發布實施前,原保健功能聲稱的標識不變。
涉及多項保健功能聲稱的保健食品,應根據動物實驗評價及人群食用評價情況,按上述要求分別進行標注。例如,保健功能“A”,僅經動物實驗評價;保健功能“B”,僅經人群食用評價;保健功能“C”,經動物實驗及人群食用評價。標注為“[保健功能]A、B、C(經動物實驗評價,具有A的保健功能)”。
三、營養素補充劑產品不涉及動物實驗和人群食用評價,保健功能聲稱標識不變,標注為“[保健功能]補充×××”。
四、申請人應按公告要求自行修改標簽、說明書,無需單獨針對此項內容提出變更申請。
五、公告中第三條提及的“自2021年1月1日起”,系指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標簽說明書的保健食品的銷售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