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7-11-06
11月1日,為落實《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提升急性心腦血管疾病醫療救治能力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5〕189號)和《關于印發2017年深入落實進一步改善醫療服務行動計劃重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7〕139號)有關要求,推動建立多學科診療模式,進一步提升胸痛相關疾病醫療救治能力,國家衛計委辦公廳印發《胸痛中心建設與管理指導原則(試行)的通知》,供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開展胸痛中心建設與管理時參照使用。
通知要求地方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胸痛相關疾病醫療救治工作,按照改善醫療服務相關工作要求,創新急診急救服務,鼓勵指導本轄區醫療機構做好胸痛中心建設和管理工作。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要按照《指導原則》積極開展胸痛中心建設,建立以胸痛中心為基礎的多學科聯合診療模式,提升醫療服務能力。尚不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要進一步加強相關臨床專科能力建設,做好胸痛患者的接診和轉診工作,保障胸痛患者生命安全,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
附:胸痛中心建設與管理指導原則(試行)
為進一步規范和提高胸痛患者救治水平,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制定《胸痛中心建設與管理指導原則(試行)》(以下簡稱《指導原則》),有關醫療機構可以參照《指導原則》進行建設和管理。
一、三級醫院胸痛中心
(一)基本條件。
1.三級綜合醫院或相關專科醫院。
2.設置心血管內科、呼吸內科、心臟大血管外科或胸外科、急診醫學科、醫學影像科等與胸痛救治相關的診療科目。
3.配備具有相關資質的專業技術人員。
4.設置重癥監護室(ICU)或收治危重胸痛患者的病床。
5.具備開展直接經皮冠狀動脈介入治療(PCI)和溶栓治療、急性肺動脈栓塞溶栓治療、張力性氣胸緊急持續性引流及外科手術治療的相關條件。
6.具備開展急性主動脈夾層的急診介入治療和外科手術的相關條件,或與具備條件的醫院建立轉診機制。
7.具備胸痛患者的綜合搶救能力。
(二)組織管理。
1.成立由院長或分管醫療業務的副院長負責、相關科室和管理部門參與的胸痛中心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明確工作制度并負責胸痛中心的日常管理。
2.成立針對心源性和非心源性胸痛患者的救治小組,按照相關疾病診療指南、技術操作規范和臨床路徑,制定各類胸痛相關疾病的救治預案和工作協調機制。
3.與所在醫聯體內各醫療機構、區域內院前急救中心(站)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簽訂胸痛患者協同救治協議,建立分工協作機制。
4.建立專人負責的胸痛患者信息登記、診療數據記錄、隨訪管理、健康宣教制度,并對胸痛患者診療數據進行統計分析,提出提升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的改進措施。
(三)建設要求。
1.建立以胸痛中心為基礎的多學科聯合診療模式(見附件1)。
2.建立胸痛中心綠色通道,及時接診胸痛患者。
3.急診科設置胸痛診室,建立急性胸痛優先就診機制。對于需要緊急救治的胸痛患者,實施“先救治、后付費”。
4.按照相關疾病診療指南、技術操作規范和臨床路徑,制定各類胸痛相關疾病的救治和轉診流程。
5.建立院前院內無縫銜接流程,經院前急救中心(站)救護車轉運和基層轉診的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STEMI)患者,入院后直接送達介入手術室(造影室)。
6.建立針對本院、院前急救中心(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培訓教育體系,提高相關人員的協同救治能力。
(四)服務要求。
1.建立胸痛患者早期快速識別和分診機制,對胸痛患者進行“早期識別、危險分層、正確分流、科學救治”。
2.不斷改善醫療服務流程,提升胸痛患者早期診斷和規范治療能力,建立多學科診療模式,重點提升STEMI、非ST段抬高型急性冠脈綜合征、急性主動脈夾層、急性肺動脈栓塞、張力性氣胸等死亡率較高的胸痛相關疾病的綜合救治能力。
3.急診科能夠開展24小時床旁心電圖和超聲心動圖檢查、肌鈣蛋白和D-二聚體等快速檢測。
4.能夠24小時開展主動脈、肺動脈及冠狀動脈的急診CT血管造影檢查。
5.向簽訂協同救治協議的醫療機構提供遠程會診和遠程教育,建立患者信息共享平臺。
6.開展面向社會大眾的急救及健康宣教工作,提高公眾健康意識、急救和自救能力。
二、二級醫院胸痛中心
(一)基本條件。
1.二級綜合醫院或相關專科醫院。
2.設置心血管內科、呼吸內科、心臟大血管外科或胸外科、急診醫學科、醫學影像科等與胸痛救治相關的診療科目。
3.具備開展胸痛患者救治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
4.設置ICU或有收治危重胸痛患者的病床。
5.具備開展急性心肌梗死、肺動脈栓塞溶栓治療和張力性氣胸緊急持續性引流治療的能力與條件。
6.具備胸痛患者的綜合搶救能力。
(二)組織管理。
1.成立由院長或分管醫療業務的副院長負責、相關科室和管理部門參與的胸痛中心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明確工作制度并負責胸痛中心的日常管理。
2.成立多學科聯合的胸痛患者救治小組,按照相關疾病診療指南、技術操作規范和臨床路徑,制定各類胸痛相關疾病的救治預案和工作協調機制。
3.與所在醫聯體內的三級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區域內院前急救中心(站)簽訂胸痛患者協同救治協議,建立分工協作機制。
4.建立專人負責的胸痛患者信息登記、診療數據記錄、隨訪管理、健康宣教制度。
(三)建設要求。
1.建立以胸痛中心為基礎的多學科聯合診療模式。
2.建立胸痛中心綠色通道,及時接診胸痛患者。
3.急診科建立急性胸痛優先就診機制。對于需要緊急救治的胸痛患者,實施“先救治、后付費”。
4.按照相關疾病診療指南、技術操作規范和臨床路徑,制定各類胸痛相關疾病的救治和轉診流程。
5.開展PCI的醫院,應具備符合要求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設備設施。
6.建立院前院內無縫銜接的醫療服務流程,在能夠開展直接PCI的醫院,經院前急救中心(站)救護車轉運和其他醫療機構轉診的STEMI患者,入院后直接送達導管(介入)室;不能開展直接PCI的醫院,應結合實際,明確轉運PCI和溶栓后轉運的流程,實現快速轉診。
7.建立針對本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培訓教育體系,提高相關人員的協同救治能力。
(四)服務要求。
1.建立胸痛患者早期快速識別和分診機制,對胸痛患者進行“早期識別、危險分層、正確分流、科學救治”。
2.不斷改善醫療服務流程,提升胸痛患者早期診斷和規范治療能力,建立多學科診療模式,重點提升STEMI、非ST段抬高型急性冠脈綜合征、急性肺動脈栓塞的規范化溶栓治療能力。
3.急診科能夠開展24小時床旁心電圖和超聲心動圖檢查、肌鈣蛋白和D-二聚體等快速檢測。
4.與簽訂協同救治協議的醫療機構搭建遠程醫療服務平臺和患者信息共享平臺。
5.開展面向社會大眾的急救及健康宣教工作,提高公眾健康意識、急救和自救能力。
附件1:以胸痛中心為基礎的多學科聯合診療模式圖
注:
1.STEMI患者首選急診介入治療。
2.不具備介入治療或手術治療條件的,應盡快按照流程進行必要的處置后轉運。
附件2:胸痛中心醫療質量控制指標
醫療質量控制指標分為基礎指標和分類指標,基礎指標適用于所有胸痛中心,分類指標分別適用于具備介入或手術能力的胸痛中心和不具備相應能力的胸痛中心。
一、基礎指標
(一)胸痛患者首診時心電圖檢查比例。
(二)從就診到完成首份心電圖的時間。
(三)經院前急救中心(站)救護車轉運的STEMI患者,從急救現場遠程傳輸心電圖至胸痛中心的比例。
(四)全部STMI患者中接受早期再灌注的比例。
(五)肌鈣蛋白、D-二聚體、腦鈉肽、血氣分析等即時檢測項目從抽血到獲取報告的時間。
(六)D-二聚體和肌鈣蛋白等聯合檢測的比例。
(七)懷疑肺栓塞患者完成超聲心動圖或肺動脈CT血管造影檢查的時間。
(八)急性冠脈綜合征、急性肺栓塞、急性主動脈夾層和張力性氣胸患者的診斷符合率。
(九)急性肺動脈栓塞患者規范治療的比例。
(十)接診中低危胸痛患者6小時內分流(出院或轉專科門診)的比例。
二、分類指標
(一)具備介入或手術能力的胸痛中心。
1.進行直接PCI治療的STEMI患者,從進入醫院到進行球囊擴張的月平均時間(D-to-B時間)。
2.進行直接PCI治療的STEMI患者,從醫院醫務人員接診到球囊擴張的月平均時間(FMC-to-B時間)。
3.導管室從接到通知到準備就緒可以開展PCI的時間。
4.危重的急性肺動脈栓塞患者,從入院到開始靜脈溶栓的時間;存在溶栓禁忌證的,從入院到開始實施導管碎栓、溶栓或手術取栓的時間和手術率。
5.Stanford A型主動脈夾層患者,從入院到開始實施外科手術的時間和手術率;不穩定性Stanford B型主動脈夾層患者,從入院到開始實施介入或外科手術的時間和手術率。
6.張力性氣胸患者,從入院到實施外科手術的時間和手術率。
7.危重急性肺動脈栓塞患者的靜脈溶栓率。
(二)不具備介入或手術能力的胸痛中心。
1.需要轉診治療的患者轉診率。
2.危重急性肺動脈栓塞患者的靜脈溶栓率。
3.對于不能在120分鐘內完成轉運PCI的胸痛中心,適合溶栓的胸痛患者,接受溶栓治療的比例;接受溶栓治療的全部STEMI患者,入院至開始溶栓的時間;患者溶栓后轉運的比例。
4.對于120分鐘內能夠完成轉運PCI的胸痛中心,既往6個月,實施轉運PCI的STEMI患者比例和向接診醫院傳輸心電圖的比例;需要實施轉運PCI的STEMI患者,從入院到轉運出院的月平均時間(DIDO時間)。
來源:醫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