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副院長楊萬明說,疫情發生以來,有的地方出現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現象,這些行為不僅危害行為人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危害公共衛生和公共安全,應當依法懲治。為準確適用法律,《意見》區分案件不同情況,特別是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對定罪處罰作出了明確規定。
可以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處罰。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應當接受隔離治療。已經確診或者疑似病人違背法定義務,拒絕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的,顯屬“明知故犯”,屬于希望或者放任新型冠狀病毒傳播,危害公共安全,對此,依法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基于此,《意見》明確,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一是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并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可以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經國務院批準,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已決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防控措施。《意見》明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