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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醫療器械不符合產品技術要求是否一定需要檢驗報告

   日期:2019-10-19     瀏覽:183    
核心提示:作者:王張明發布日期:2019-10-18 【案情】   A市場監管局在監督檢查中發

作者:王張明發布日期:2019-10-18

【案情】

  A市場監管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B醫療器械零售企業正在銷售的電子體溫計(C廠生產,醫療器械注冊證號:X械注準201622000XX,批號:20190612)說明書標示“貯存濕度:相對濕度95%以下”,而該電子體溫計執行的X械注準201622000XX號產品技術要求規定“貯存濕度:RH(相對濕度)35%~75%”。

【分歧】

   B醫療器械零售企業銷售的電子體溫計說明書標示的貯存濕度與產品技術要求規定的貯存濕度不符,監管人員對將該產品定性為不符合產品技術要求的醫療器械是否需要檢驗報告提出了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被查電子體溫計產品說明書與產品技術要求標示的貯存濕度不符,無需檢驗報告,就可以直接判定該產品不符合產品技術要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判定醫療器械是否符合產品技術要求,必須依據經過認證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在沒有檢驗報告的情況下進行判定是不科學的。

【評析】

  就此爭議目前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權威部門的解釋,筆者認同第一種觀點。

  依據《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17修正)》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藥品(含醫療器械)信息的服務活動”,醫療器械執法可歸屬于“大藥品”執法范疇。因此,筆者認為,判定醫療器械不符合產品技術要求是否需要檢驗報告可以參照藥品領域相關規定。

   現行《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對假藥、劣藥的處罰通知,必須載明藥品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結果;但是,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項和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通過上述規定,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判定藥品不符合相關標準規定,不一定需要載明藥品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也就是說,某些情形下,判定藥品不符合相關標準規定不需要依據藥品檢驗機構的質量檢驗報告,可以直接判定。

   進一步查看藥品標準可以發現,判定藥品的成分、含量、鑒別、無菌等項目是否符合藥品標準,必須要載明藥品檢驗機構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方能判定。但是,諸如適應證或功能主治超出藥品標準規定、少標或漏標禁忌或不良反應等不符合藥品標準的情況,則無需通過藥品檢驗機構檢驗,執法人員可以依據現場檢查情況直接判定。

   這樣的執法方式,既可以節約執法成本和監管資源,又可以大大提高行政執法的效率。因此,無論從行政執法的角度,還是從保障公眾用藥安全的角度,判定藥品是否符合產品技術要求,要根據具體情形決定是否需要載明專業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反觀醫療器械領域,筆者認為,判定醫療器械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是產品技術要求,可以參照藥品領域的判定方式,基于不同檢查情形決定是否需要載明檢驗報告。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現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標準管理辦法》以及相關規定性文件中對此爭議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其次,一些情況下,不經過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直接判定醫療器械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產品技術要求也有其技術操作的科學性和可行性。具體而言,醫療器械標準規定的項目與藥品標準規定的項目類似,執法過程中應根據項目的不同決定是否需要載明檢驗報告。如醫療器械的牽扯力、撓度、透光度、無菌等項目,必須經過質量檢驗才可以判定。但諸如適用范圍、運輸貯存溫濕度等指標,則可以通過執法人員的對比判斷直接得出結論,無需經過專業的質量檢驗。

   再次,不通過質量檢驗即可得出不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的判定結果,也有很好的重現性,且可通過證據記錄在案卷中保留固定。既可以供公眾查詢得出清晰的判斷,又可以在行政復議或訴訟中為法官及相關人員提供證據資料,以便作出案件結論。

   最后,不通過質量檢驗即作出不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的判定結果,這樣的執法情形在以往藥品和醫療器械的執法實踐中得到了很好的應用。多年實踐證明,判定適用范圍、運輸貯存溫濕度等指標是否符合標準要求,無需經過專業的質量檢驗,可以通過執法人員的對比判斷直接得出結論。

   本案中,電子體溫計說明書標示的貯存濕度和該電子體溫計執行的產品技術要求標明的貯存濕度不符。對于這一情形,執法人員通過對比說明書的標示和產品技術要求中規定的數值,就可以直接判定該醫療器械不符合產品技術要求規定。所以,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

(作者單位:江西省景德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來源:中國醫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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