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8-12-17
12月15日,國家醫療保障局、財政部發布《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辦法》明確,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參保人員等涉嫌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進行舉報,提供相關線索,經查證屬實,應予獎勵,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
《辦法》羅列了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的主要表現。其中,涉及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有8種情形:虛構醫藥服務,偽造醫療文書和票據,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為參保人員提供虛假發票的;將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記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為不屬于醫療保障范圍的人員辦理醫療保障待遇的;為非定點醫藥機構提供刷卡記賬服務的;掛名住院的;串換藥品、耗材、物品、診療項目等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其他欺詐騙保行為。
《辦法》要求,國家醫療保障局、省(區、市)及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應向社會公布本級舉報電話及其他舉報渠道,方便舉報人舉報。舉報人可以直接向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進行舉報,也可以向上一級醫療保障部門或者國家醫療保障局進行舉報。(首席記者葉龍杰)
來源:健康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