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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罕見病防治醫療器械加速上市 《用于罕見病防治醫療器械注冊審查指導原則》發布

   日期:2018-10-25     瀏覽:118    
核心提示:發布日期:2018-10-25   近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用于罕見病防治醫療器械注冊審查

發布日期:2018-10-25

  近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用于罕見病防治醫療器械注冊審查指導原則》(以下簡稱《指導原則》),以加強醫療器械產品注冊管理,鼓勵用于罕見病防治醫療器械研發。《指導原則》從適用范圍、溝通交流、臨床前研究、免于臨床試驗基本原則、臨床試驗基本原則、批準上市條件等方面,對用于罕見病防治醫療器械注冊審查作出指導性規定。

  上海健康醫學院醫療產品管理專業主任蔣海洪認為,《指導原則》為罕見病防治醫療器械研發和審評指明了方向,合理減免臨床試驗、以附帶條件批準上市等舉措,體現了以患者利益為出發點的基本原則,有助于罕見病防治醫療器械可用可及目標的實現。

  不限制溝通次數

  罕見病是指發病率很低的一類疾病,這些疾病往往是嚴重、慢性、遺傳性的,且常常危及生命。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定義,罕見病是指患病人數占總人口數0.65‰~1‰的疾病。由于人們對罕見病的了解有限,罕見病治療普遍存在科研投入少、缺乏有效診療手段等問題。

  目前全球真正僅用于罕見病治療的醫療器械并不多。“為了讓罕見病防治醫療器械早日惠及患者,《指導原則》規定了申請人在注冊申報前可進行溝通交流,并明確了溝通所需材料。此舉有助于審評部門在該類產品注冊申報過程中提前介入,有針對性地對申請人進行指導。同時,《指導原則》并未對溝通交流次數作出限制,有助于這類產品的注冊申報。”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審評六部部長安娟娟對記者說。

  根據《指導原則》,申請人在提交注冊申報前,可向相關產品技術審評部門提出溝通交流申請,以對《指導原則》的適用性以及應采取的臨床評價路徑進行確認。針對適用于《指導原則》的注冊申報項目,申請人還可對重大技術、重大安全性、臨床試驗方案等問題向技術審評部門進一步提出溝通交流申請。

  此外,《指導原則》還規定,技術審評部門必要時參照審評機構與注冊申請人會議溝通制度等相關程序召開專家咨詢會,對申請人提出的技術問題進行討論。

  合理減免臨床試驗

  2017年10月,中辦、國辦印發《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以下簡稱《創新意見》)。《創新意見》明確指出,支持罕見病治療藥品醫療器械研發。罕見病治療藥品醫療器械注冊申請人可提出減免臨床試驗的申請。對境外已批準上市的罕見病治療藥品醫療器械,可附帶條件批準上市。

  “《指導原則》非常好地落實了《創新意見》。”蔣海洪指出,《指導原則》從罕見病防治醫療器械的風險收益比、與已上市產品的同品種比對、境外已上市產品數據接受三方面,對“免于臨床試驗”作出規定,有助于部分符合條件的罕見病防治醫療器械快速上市。

  《指導原則》明確,針對用于罕見病治療的醫療器械,其臨床試驗前經過充分研究或有其他證據能夠確定患者使用該器械受益顯著大于風險的,企業在與技術審評部門進行溝通的前提下,根據技術審評部門的意見,可免于進行臨床試驗。

  針對已有同類產品上市的醫療器械(不含體外診斷試劑),可采用同品種比對的方式對其臨床應用的安全有效性進行評價;針對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產品,可采用同品種比對方式對其臨床樣本檢測性能進行確認。前提條件是,上述評價過程所選擇的同品種產品的安全有效性已得到充分驗證。

  針對境外已上市的用于罕見病防治的醫療器械,其境外臨床試驗數據如滿足《接受醫療器械境外臨床試驗數據技術指導原則》,可在注冊時作為臨床試驗資料申報,如技術審評過程中審評部門認為產品上市前無需再補充境內臨床試驗的,可免于臨床試驗。

  專家指出,臨床試驗病例數無法滿足統計學要求,是制約罕見病防治醫療器械上市的重要因素。安娟娟表示,《指導原則》確定的需進行臨床試驗的產品,臨床試驗病例數可酌情減少原則,使該類產品在現有臨床試驗條件下,既能最大限度驗證產品的安全有效性,又能盡快上市,滿足臨床需求。

  記者看到,《指導原則》規定,用于治療罕見病的醫療器械在申報產品臨床試驗方案時,“病例數可不滿足統計學要求,但研究者應明確病例數確定的合理依據”。上海逸思醫療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聶紅林認為,此舉科學解決了罕見病防治醫療器械的臨床評價難點問題。

  有條件批準上市

  “《指導原則》明確了對罕見病防治醫療器械進行附帶條件批準上市的幾種情形,以及后續產品延續注冊的措施,有針對性地回應了相關企業關心的問題。”蔣海洪說。

  《指導原則》明確,用于罕見病防治的醫療器械技術審評,可根據產品風險受益、產品預期臨床應用情況、上市前研究等因素附帶條件批準上市。注冊人應按照注冊證載明內容開展工作,并將評價結果報告管理部門;注冊管理部門應綜合產品上市前、上市后研究情況,減少或取消產品注冊時所附帶條件。

  《指導原則》同時強調,產品延續注冊時,對于未完成上市后產品評價的,在注冊人提供合理解釋的前提下,可準予延續,同時修改注冊證中附帶批準條件,申請人應繼續產品評價工作;對于無故未完成上市后評價或注冊人提交的臨床使用數據及評價結果顯示產品未滿足安全有效性要求的,注冊管理部門應視情況在延續注冊申請時不予批準。

  安娟娟表示,在附帶條件批準上市方面,《指導原則》可根據產品風險受益、預期臨床使用情況、上市前研究等因素,批準上市后可限制產品使用機構及明確患者需知情同意的內容,旨在降低產品臨床應用風險;同時要求注冊人繼續開展產品上市后評價,則是對產品安全有效性的進一步評估。(記者  胡芳)

來源:中國醫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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