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8-09-06
近日,國家衛健委發布《關于印發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和評估規則的通知》,其中包括《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兩項重要文件。
《辦法》指出,重點實驗室立項申請,應該具備的條件包括:具有與申請類別相適宜的研究場所和研究條件。條件保障類、轉化應用類和應用基礎類重點實驗室面積原則上不低于2000平方米,并相對集中;儀器設備總價值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
此外,依托單位應當保證重點實驗室運行與開放經費,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相關條件保障。依托單位承諾根據重點實驗室規模,確定與之相適應的支持和開放經費。原則上轉化應用類、條件保障類重點實驗室專兼職研究人員每人每年專項配套經費不低于10萬元,應用基礎類、政策研究類實驗室每實驗室每年專項配套經費不低于100萬元,并建立穩步增長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2007年的文件規定:重點實驗室面積一般不低于2000平方米,實驗室設備不低于1000萬元。此次管理辦法修改后,設備金額翻了一倍。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健康中國戰略,構建完善的衛生健康科技創新體系,規范和加強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管理,依據《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關于全面推進衛生與健康科技創新的指導意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國家衛生健康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組織行業開展高水平研究的重要開放性平臺,是引領醫學科技創新、促進衛生健康事業發展的技術供給源頭,是科技成果創新與轉移轉化的重要樞紐,是醫學創新人才的培育基地,是衛生健康事業改革發展政策的技術支撐與智庫。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的主要任務是以維護和保障人民健康為目的,面向衛生健康事業發展、面向生物醫藥科技創新前沿,聚焦行業重大需求,解決行業關鍵問題,獲取自主創新成果,培養創新人才團隊,促進衛生健康事業和健康產業發展。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依托在中國大陸境內合法注冊2年以上的獨立法人企事業單位建立,港澳地區相關機構可以合作形式積極參與重點實驗室建設。
第五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人、財、物相對獨立管理。
第六條 重點實驗室堅持分類管理、多渠道支持、定期評估、動態調整。根據研究方向,重點實驗室分為應用基礎、轉化應用、政策研究和條件保障等四類。
第七條 重點實驗室布局面向重大需求,關注新興交叉學科,促進領域、區域均衡發展。以區域性重大衛生健康問題為重點,探索開展委省共建重點實驗室建設。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宏觀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并發布重點實驗室發展規劃、管理制度和支持政策措施。
(二)建立信息管理系統,指導和監督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
(三)核準重點實驗室的設立、撤銷和重大事項調整。
(四)組織重點實驗室驗收與評估工作。
(五)對重點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實行備案管理。
第九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是重點實驗室的監管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國家衛生健康和科技創新有關政策措施,營造良好政策環境。
(二)將重點實驗室納入行業和地方發展規劃,提供必要的支撐與發展條件。
(三)組織重點實驗室申報,監管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督促依托單位落實建設和運行經費及相關條件。
(四)協助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做好重點實驗室的驗收、評估和監督檢查工作。
(五)核準重點實驗室主任及學術委員會主任,并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依托單位是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將重點實驗室列入本單位重點發展規劃,并予以重點支持,提供充分的人、財、物、場地等相關保障和條件。
(二)組織重點實驗室的申報、論證,成立重點實驗室管理機構,建立健全重點實驗室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
(三)推薦、報備、任免重點實驗室主任及學術委員會主任,組建學術委員會。
(四)負責重點實驗室日常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年度考核,配合完成驗收與評估檢查等工作。
(五)根據學術委員會建議,提出重點實驗室名稱、研究方向、發展目標、組織結構等重大事項的調整,經上級單位(主管部門)同意、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并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核準。
第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圍繞研究方向與發展目標開展研究及相關工作,取得有關資質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醫學倫理、學術道德、科研誠信、知識產權、生物安全、實驗動物倫理、保密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依規開展數據和資源開放共享,積極承擔國家任務,主動開展行業亟需基礎性工作,服務行業發展需求。
第三章 設立與建設
第十二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依據規劃布局,結合行業需求和學科發展等需要,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的方式,分類別按照省市(司局)推薦、公開征集、定向委托、專家提名等方式組織開展實驗室的立項與建設,主要包括立項申請、評審、建設、驗收評估。
第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依據本辦法第六條所列類別提出立項申請,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承擔和完成行業重大科研任務,具備聚集和培養高層次創新人才條件,能夠廣泛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具備良好的學術氛圍。實驗室申請立項時,一般應當是已良好運行2年以上的地方(行業)重點研究機構,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與質量管理體系。
(二)具有管理能力強、創新意識突出、團結協作的領導集體;學術帶頭人應當品行端正,業績突出,在國內外具有較高學術影響力;具有一支相對穩定、結構合理、學術水平高、創新能力強的研究隊伍。
(三)具有與申請類別相適宜的研究場所和研究條件。條件保障類、轉化應用類和應用基礎類重點實驗室面積原則上不低于2000平方米,并相對集中;儀器設備總價值原值不低于2000萬元。
(四)研究方向緊扣行業需求,目標明確,特色鮮明,在所屬研究領域居國內領先水平;是依托單位的優勢和特色學科,或是新興交叉學科,符合重點實驗室建設規劃。
(五)依托單位應當保證重點實驗室運行與開放經費,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相關條件保障。依托單位承諾根據重點實驗室規模,確定與之相適應的支持和開放經費。原則上轉化應用類、條件保障類重點實驗室專兼職研究人員每人每年專項配套經費不低于10萬元,應用基礎類、政策研究類實驗室每實驗室每年專項配套經費不低于100萬元,并建立穩步增長機制。
(六)應用基礎類重點實驗室原則上依托二級學科建設。在醫療衛生機構建設的轉化應用類重點實驗室原則上按照疾病領域建設,兼顧平臺專科、共性技術、公共衛生等,鼓勵建立疾病預防新措施、診治新方法、探索疾病發病致病新機制,鼓勵學科交叉和前沿技術研發轉化;根據需要,逐步在企業、非衛生領域科研機構等建設轉化應用類重點實驗室。政策研究類重點實驗室原則上應當以政策需求與轉化為導向,兼顧學科領域。條件保障類重點實驗室原則上應當以大型隊列、科學數據平臺、生物樣本庫、醫學科研基礎條件、能力保持等為建設目標。
第十四條 符合立項申請基本條件的單位按規定格式填寫《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書》(參考格式見附件1.1)。申請單位應當確保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并簽署配套經費及條件保障意見,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第十五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或委托相關機構對申請立項的單位進行評審與現場考察,根據評審意見,擇優立項,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復立項結果,并抄送依托單位。
根據立項批復,依托單位組織編制《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任務書》(參考格式見附件1.2),并組織專家組對實驗室建設計劃進行可行性論證。論證后的建設計劃任務書和論證報告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核準。獲核準的《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重點實驗室建設計劃任務書》是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堅持“邊建設、邊運行、邊開放”的原則。鼓勵地方、部門和企業等通過多種形式共建重點實驗室。鼓勵國際組織、國內外政府機構、單位和個人以不同形式依法依規支持重點實驗室建設。重點實驗室建設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
第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任務完成后,應當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申請驗收。驗收申請應當在建設期滿前6個月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重點實驗室建設驗收申請書》參考格式見附件1.3)。未能如期完成建設的,應當在預定建設期滿前6個月提出延長建設期的申請。延長期限最長為1年,期滿后未通過驗收評審的,取消其立項建設資格。
第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驗收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或委托相關機構進行。驗收專家組原則上由不少于7名(奇數)相關領域的學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依據建設計劃任務書及驗收申請書,進行綜合評議,并形成驗收意見。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建議整改、未通過驗收三種。建議整改的實驗室應當在6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再次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驗收申請。未通過驗收的實驗室,取消其立項建設資格。
第十九條 通過驗收的重點實驗室,運行周期一般為5年。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將對各重點實驗室的建設運行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運行和管理
第二十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托單位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應當重視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發展,并指導依托單位成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科技、人事、學科、財務、資產、后勤等多部門參加的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委員會,負責落實條件保障、日常監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協調解決重點實驗室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實驗室主任由依托單位聘任,鼓勵依托單位面向國內外公開招聘,擇優推薦聘任人選,經所屬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并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備案。
實驗室主任應當品行端正,為本領域高水平的學科或學術帶頭人,為全時工作人員,每年在崗時間不少于9個月,海外特聘外籍專家不少于6個月;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首次聘任時一般不超過60歲(院士不超過65歲)。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主要職責是審議重點實驗室的發展目標、研究方向、重大學術活動、年度報告、開放課題等。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個評估周期(5年)內召開不少于3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于總人數2/3。
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當由非重點實驗室所在企事業單位人員擔任。學術委員會主任由依托單位聘任,所屬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并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備案。委員由依托單位聘任。學術委員會應當由9至15位國內外優秀專家組成,其中依托單位的委員不超過總人數的1/3,年齡在45歲以下委員不少于1/3。鼓勵聘請外籍專家。委員每屆任期5年,一般連任不超過2屆,每次換屆應當更換1/3以上委員,原則上2次不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的應當予以更換。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每年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報送《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重點實驗室工作年度報告》(參考格式見附件1.4)和本領域科研最新發展及趨勢報告,提出領域科技創新政策建議。
第二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注重不同層次人才培養。既注重高水平人才培養與引進,同時做好優秀中青年人才培育。積極與國內外科研機構和行業企業聯合培養創新人才。
第二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設置開放運行機制,建立訪問學者制度,設立開放課題,吸引優秀人才開展合作研究;廣泛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鼓勵開展醫研企的實質性合作,積極參與重大國家科技合作計劃。
第二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加強知識產權的規范管理。在重點實驗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專著、論文、軟件、數據庫等)均應當標注重點實驗室名稱。以重點實驗室名義發布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大的科研成果或信息,應當及時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審核,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第二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注重成果的轉移轉化,加強適宜技術推廣,加強與學會協會的協作交流,發揮引領作用,提高行業疾病診療水平和服務能力。
第二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要營造寬松民主、團結協作、積極進取的工作環境,營造潛心研究、勇于創新和寬容失敗的學術氛圍。實驗室要高度重視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加強自我監督。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重點實驗室工作年度報告》,報告年度按上年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依托單位以年度報告為基礎,每年組織對重點實驗室工作進行年度考核,并將考核結果與年度報告一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定期評估。評估周期為5年。依據本辦法第六條所列類別進行分類評估。
第三十一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重點實驗室定期評估的組織實施,制定評估規則,委托和指導第三方機構開展具體評估工作,核定和發布評估結果,受理并處理異議。
第三十二條 評估工作依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進行。對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重點實驗室,取消其委級重點實驗室資格。
第三十三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根據定期評估結果,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動態調整。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整改和未通過四種,其中優秀比例不高于20%,未通過比例不低于3%。根據評估結果,對各重點實驗室進行重新認定。未通過評估的實驗室不再列入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通過驗收后,統一命名為“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英文名稱為“NHC Key Laboratory of ×××(依托單位)”。如: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抗生素臨床藥理重點實驗室(復旦大學),NHC Key Laboratory of Clinical Pharmacology of Antibiotics(Fudan University)。
第三十五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委托中國醫學科學院承擔重點實驗室日常管理工作。根據國家需求和醫科院發展實際,將部分重點實驗室納入醫科院重點實驗室序列管理,并給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 已成為國家重點實驗室的,不再列入委級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重點實驗室,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可責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重點實驗室資格。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衛生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和《衛生部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衛科教發〔2007〕79號)及《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試行)》(國人口發〔2006〕74號)同時廢止。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管理,規范重點實驗室評估工作,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評估是重點實驗室管理的重要環節,其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評價重點實驗室運行狀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推動重點實驗室更好地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和動態管理,促進實驗室的改革和發展,為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及其他相關管理部門的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條 評估工作貫徹 “公開、公平、公正”和“依靠專家、發揚民主、實事求是、公正合理、分類評估”的原則。
第四條 評估主要對重點實驗室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評價,主要包括:研究水平與貢獻、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針對不同類型重點實驗室采取與之相適應的評估指標。
第五條 重點實驗室評估采取年度考核與現場評估相結合的方式,每5年評估一次。所有通過驗收并正式開放運行的重點實驗室都應當參加評估。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主要職責是:組織制定評估規則和指標體系,確定評估任務,委托第三方開展獨立評估,公布評估結果。
第七條 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組織依托單位和重點實驗室做好評估準備工作,審核和匯總評估申請材料。
第八條 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的主要職責是:做好評估準備工作;審核評估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為重點實驗室評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條 參評重點實驗室應當認真準備和接受評估,準確真實地提供相關材料,不以任何方式影響評估的真實性和公正性。
第三章 評估程序
第十條 評估機構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委托,擬定評估方案,受理評估材料,組織專家開展評估工作。
第十一條 評估專家由本領域學術水平高、熟悉相關領域實驗室工作的同行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
第十二條 評估實行回避和專家信用記錄制度。與實驗室有直接利害關系者不能作為專家參加評估。實驗室可提出回避專家并說明理由,在評估工作開始前按程序上報。
第十三條 評估包括初評、現場考察和綜合評議三個階段。
第十四條 初評按學科領域相近的原則分組進行。初評專家組通過審閱實驗室評估材料,聽取實驗室主任工作報告和討論評議,根據評估指標體系記名打分和排序,并提出專家組評估意見。
第十五條 現場考察分組進行,原則上根據初評得分選取一定比例的重點實驗室。現場考察專家組通過聽取實驗室代表性成果匯報、核查實際運行管理情況、個別訪談,形成現場考察報告。
第十六條 綜合評議專家組聽取初評和現場考察情況的報告,結合初評結果和現場考察的結果,進行評議。
第四章 評估結果
第十七條 評估結束后,評估機構應當分析和總結評估工作情況,提出評估報告,并將完整的評估工作檔案資料提交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第十八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根據評估報告和專家評估意見,確定并發布實驗室評估結果及處理意見。實驗室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整改和未通過評估四類,其中優秀比例不高于20%,未通過比例不低于3%。
第十九條 整改類實驗室整改期為6個月,期滿后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專家現場檢查整改結果,檢查通過的實驗室評估結果定為良好,檢查未通過的實驗室不再列入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二十條 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實驗室,不再列入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評估專家和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第二十二條 評估專家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科學、公正、獨立地行使評估專家的職責和權利。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衛生部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衛科教發〔2007〕79號)同時廢止。
來源:醫谷綜合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