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8-08-29
一、《上海市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試行)》和《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之間是什么關系?
答:《上海市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試行)》在《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的基礎上,針對醫療器械注冊和生產主體相分離的特殊管理要求,分別明確了醫療器械注冊人及其受托生產企業在機構人員、場地設施、設計開發、采購控制、生產管理、質量檢驗等方面的質量管理責任劃分,旨在指導醫療器械委托生產雙方建立有效銜接的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體系。
醫療器械監管人員在對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過程開展日常監管和體系核查時,應按照《上海市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試行)》的要求開展監督檢查。發現存在質量管理體系缺陷時,應依據《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條款開具不符合項目。
二、醫療器械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是否可共同任命一名管理者代表全權負責醫療器械委托生產事宜?
答:不可以。《上海市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試行)》明確醫療器械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各自確定一名管理者代表,分別負責建立、實施并保持覆蓋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和受托生產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報告質量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和改進需求,提高員工滿足法規、規章和顧客要求的意識,做好委托/受托生產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對接、聯絡和協調,實行“管代抓管代”的管理方式。
三、醫療器械注冊人至少應具備哪些人員?
答:《上海市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試行)》明確醫療器械注冊人應具備獨立開展質量管理評審、設計開發技術轉移、產品上市放行、不良事件監測、售后服務等能力,至少應配備以下人員:
(一)應當配備專門的研發技術人員,熟悉所注冊醫療器械產品的研發和技術,具有相應的專業背景和工作經驗,確保提交的研究資料和臨床試驗數據真實、完整、可追溯。
(二)應當配備專門的質量管理人員,應具有工作經驗,熟悉所注冊醫療器械產品的生產質量管理要求,能夠對醫療器械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評估、審核和監督。
(三)應當配備專門的法規事務人員,應具有工作經驗,熟悉所注冊醫療器械產品法規要求,能夠處理相關法規事務。
(四)應當配備專門的上市后事務人員,應具有工作經驗,熟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產品召回、售后服務等要求,能夠處理相關上市后事務。
四、醫療器械注冊人是否可委托其他機構開展醫療器械研發?
答:可以。《上海市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試行)》明確醫療器械注冊人自行研發醫療器械產品的,應具備與已獲證醫療器械相適應的研發場所和設施設備。委托開發醫療器械產品的,應確保被委托機構具備與已獲證醫療器械相適應的管理能力、研發場所和設施設備。
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外部機構進行設計開發時,應當與受托設計方簽訂協議,確保設計開發過程滿足法規要求。醫療器械注冊人對整個醫療器械產品的設計開發負主體責任。
五、醫療器械注冊人是否可委托受托生產企業代為實施采購?
答:可以。《上海市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試行)》明確受托生產企業應按照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和《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的要求,執行醫療器械注冊人的采購要求。
由醫療器械注冊人采購并提供給受托生產企業的物料,由受托生產企業按照醫療器械注冊人要求進行倉儲、防護和管理。
如代為實施采購,應將相關供應商納入合格供應商進行管理;應保留物料采購憑證,滿足可追溯要求。
受托生產企業在采購中發現異常情況應采取措施暫停,并向醫療器械注冊人及時報告處理。
六、受托生產企業是否可結合生產質量管理情況,直接對受托生產工藝進行更改?
答:不可以。《上海市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試行)》明確受托生產企業可結合生產質量管理情況,向醫療器械注冊人反饋設計更改的需求。醫療器械注冊人應當按照《規范》及其附錄要求,對設計和開發的更改進行識別并保持記錄。必要時,應當對設計和開發更改進行評審、驗證和確認,并在實施前得到批準,確保更改過程滿足法規要求。任何設計更改均應及時通知受托生產企業,并監督受托生產企業的更改執行情況。
七、受托生產企業有相同產品在產時,對質量管理體系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上海市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試行)》明確受托生產企業有相同產品在產時,相關產品應有顯著區別的編號、批號、標識管理系統,避免混淆。受托生產過程中出現可能影響產品質量的偏差、變更、異常情況應及時向醫療器械注冊人報告,保留處理記錄。
八、《上海市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試行)》對于醫療器械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文件管理方面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醫療器械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包括對醫療器械委托生產質量協議評審、變更、終止、延續、執行情況的年度評價,并保留相關記錄;對委托生產醫療器械的全部研發資料和技術文檔清單編制、保存、歸檔、檢索、查閱、變更、移交、使用權限,并保留相關記錄。醫療器械注冊人還應對受托方生產質量管理體系評估、審核、監督的文件進行管理,包括保存、變更、檢索、匯總、分析,并保留相關記錄;對商業保險進行管理,包括保險的購買、延續、理賠等資料的保存和查閱。
文件和記錄的保存期限應符合法規要求和雙方協議約定,在保存期限內,醫療器械注冊人可向受托生產企業獲取委托產品生產相關文件及記錄,以滿足產品質量追溯、產品調查及法規要求等的需要。
九、醫療器械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是否都需要提交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年度自查報告?
答:是的。按照《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醫療器械注冊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上海市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試行)》明確醫療器械注冊人應當能夠獨立開展質量評審。委托生產前應對受托生產企業的質量管理、綜合生產能力進行評估,并提供綜合評價報告。委托生產期間每年應對受托生產企業開展至少一次全面質量管理評審,定期對受托生產企業進行審核,并按時向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年度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報告。
按照《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受托)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應當定期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對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并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自查報告。
十、醫療器械注冊人是否可委托受托生產企業實施質量檢驗?
答:可以。《上海市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試行)》明確需要常規控制的進貨檢驗、過程檢驗和成品檢驗項目可由醫療器械注冊人完成,也可由受托生產企業完成。對于檢驗條件和設備要求較高、確需委托檢驗的項目,可委托具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驗。
由受托生產企業實施質量檢驗的,醫療器械注冊人應對受托生產企業的質量檢測設備、質量控制能力、質量檢測人員能力、質量檢測數據進行定期監控和評價,并保留相關記錄。
十一、醫療器械上市放行和生產放行有何區別?
答:《上海市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試行)》要求實行以“上市放行監控生產放行”的雙放行制度,即醫療器械注冊人負責產品上市放行,受托生產企業負責生產放行。
醫療器械注冊人應當指定上市放行授權人,按放行程序進行上市放行,并保留放行記錄。上市放行前至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完成所有規定的工藝流程;規定的批生產記錄完整齊全;所有規定的進貨、過程、成品檢驗、驗證等質量控制記錄完整齊全,結果符合規定要求,檢驗/試驗/驗證/確認人員及其審核、授權批準人員均已按規定簽發記錄;產品實現全過程,特別是采購、生產等過程中的不合格、返工、返修、降級使用、緊急放行等特殊情況已經按規定處理完畢;產品說明書、標簽及其版本符合規定要求;經授權的放行人員已按規定簽發產品放行單,批準上市放行。
受托生產企業通過審核醫療器械生產批次的生產過程記錄及質量檢驗記錄,證實已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和雙方確定的技術文件要求完成生產,并已完全符合雙方規定的關于原材料、中間過程控制以及最終產品進貨、過程、成品檢驗要求。經受托生產企業確認產品已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和雙方約定的驗收標準,可以放行交付醫療器械注冊人。
十二、醫療器械注冊人是否可委托受托生產企業銷售醫療器械?
答:《上海市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試行)》明確醫療器械注冊人可以自行銷售醫療器械,也可以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銷售醫療器械。
醫療器械注冊人自行銷售醫療器械的,無需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或者備案,但應具備《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醫療器械經營能力和條件。委托銷售醫療器械的,醫療器械注冊人應當對所委托銷售的醫療器械質量負責,并加強對受托方經營行為的管理,保證其按照法定要求進行銷售。醫療器械注冊人應當與受托方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
受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代為銷售時,受托生產企業必需具備相應的醫療器械經營條件,符合經營相關法規要求,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或者備案。
十三、受托生產企業發現可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時應如何處理?
答:《上海市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試行)》要求受托生產企業向醫療器械注冊人提供受托生產過程中必要的質量數據和所發現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并配合醫療器械注冊人進行不良事件監測、分析和改進。
醫療器械注冊人應當建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配備與其產品相適應的不良事件監測機構和人員。發現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的,應當按照規定直接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技術機構報告,及時開展調查、分析、評價,主動控制產品風險,并報告評價結果。
十四、對于醫療器械注冊和生產主體相分離的情況,體系核查和日常監管時如何確定現場核查地址?
答:《上海市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實施指南(試行)》明確了醫療器械樣品和產品生產相分離、同時委托多家企業生產樣品或產品等情形的上市前和上市后監督檢查要求:
(一) 醫療器械注冊人僅為樣品研發主體,生產工藝建立和驗證、設計轉換均在受托生產企業完成的,在體系核查時,應對醫療器械注冊人研發地址和受托企業生產地址進行同步核查。
(二) 同一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多家企業生產樣品的,體系核查應對醫療器械注冊人及相關受托生產企業進行核查;同一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多家企業生產產品的,應對相關企業均進行現場核查。
(三) 受托生產企業發生變化(包括變更、增加或者減少受托生產企業),在對變更后的受托生產企業進行體系核查時,同時應對醫療器械注冊人的工藝資料、設計的變化情況等進行同步核查。
(四) 上市后監管時,可對醫療器械注冊人及受托生產企業一并實施檢查,以確保醫療器械注冊人和受托生產企業委托生產行為的合規、受控。
(五) 醫療器械注冊人委托外部機構進行設計開發的,體系核查可根據情況對受托研發企業進行延伸核查。
(六) 對受托生產企業僅進行醫療器械組裝、分裝或包裝等過程的,注冊體系核查可根據情況對關鍵物料或關鍵工序/特殊過程的供應商進行延伸核查。
來源: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