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志宏發布日期:2018-08-17
按照《廣告法》規定,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筆者認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為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廣告的審查部門,除了設置嚴格的審查流程分級把關防止風險,還要著重在以下三方面就廣告內容把好關。
真實、合法性審查 《廣告法》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一般來說,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廣告的真實性主要體現在申請人所提供的材料真實性上,是一種形式審查,不需要現場檢查。就藥品廣告審查來說,《藥品廣告審查辦法》里有5條規定,但僅就這5條規定本身來審查藥品廣告是不夠的,不能忽視所審查的廣告對其他法律的合法性審查,如自然人的肖像權問題,是否有專利糾紛等。
科學性審查 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廣告,必須把科學性審查作為廣告審查的核心。科學性審查應把握三個原則:首先是要站在廣告產品使用者的角度來審視廣告,而不是圍繞擬審查的廣告本身來審查廣告。其次是厘清病與癥的辯證關系。防止就某一癥狀把廣告產品推薦給所有可能存在這一癥狀的患者,或因某一種疾病把所有可能發生癥狀的對應產品推薦給患者。再次是防止適應證的過度表達。對于有癥狀描述和畫面演示的廣告,一定要體現出“請仔細閱讀說明書并按說明使用或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這句話的精神實質。對于涉及兒童使用的藥械,要做到慎之又慎、嚴格審查,必要時請兒科專家提供咨詢。
語言和人文審查 在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廣告審查中,要注意其注冊證和說明書解讀上的邏輯或語法混亂、在配音上的引導性斷句等。涉民族風俗和民族政策的廣告,要從講政治的角度來考量。(作者單位:陜西省食品藥品監管局)
來源:中國醫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