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7-12-01
“招試劑贈設備”在流行
近兩年,一種“招試劑贈設備”的招標模式在政府采購醫療器械項目中快速流行。
所謂“招試劑贈設備”是指采購人(醫院)公開招標體外診斷試劑(以下簡稱試劑),附加條件是“提供配套檢驗設備供使用”,有的還要求供應商“為醫院提供實驗室改造并承擔費用”。
問題不單在招試劑時出現,一些大量使用專用耗材的采購人招標也要求(免費)提供設備,類似情況有愈演愈烈的趨勢。
這樣的招標合法嗎?
政府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有償”即“不得免費”。“采購人不得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這是法律法規早有的明文規定。采購人如此招標,違法是不言而喻的。
招標試劑是旗號,非法索要贈品(設備)、回扣才是其主要目的。
這是公平交易嗎?
看得出來,采購人研究過法規條文,推敲過的招標文件以“提供配套檢驗設備供使用”的文字,規避了“贈品”“免費”“回扣”等敏感用詞,對設備所有權的歸屬也有意不提。業內人都心知肚明,設備不管是無償贈送或者無償租用,還有實驗室改造費用,都屬“贈品回扣”,是法規明令禁止的。
醫院“用完試劑再回款”已是試劑回款多年的行規。這樣,醫院基本上不占用自己這部分流動資金就可以經營,說穿了,是借著試劑供應商的錢(融資)在經營;
為追求利益更大化,現在設備也不買了讓供應商“提供”(不說是贈送),不管算是贈送,或者算是分期付款的購買,反正售后服務和維修配件,醫院既不操心也不掏錢,也全要供應商包了;
醫院不敢說讓供應商送回扣,但是實驗室的改造費用還要讓供應商來承擔,明明就是一筆回扣錢。
這樣的醫院真該想一想,這是公平交易嗎?
租賃是法定的采購選項
有的醫院確實沒那么多錢買設備,那可以租設備呀。租賃是法定的政府采購選項之一(《政府采購法》第二條),通過政府采購的正規招標程序,購買試劑,租賃設備,租金由中標結果確定,按期支付,合法合規,公平公正,缺錢的問題也就解決了。這么好的正路子不走,卻跟著學習“招試劑贈設備”的邪門歪道,實在是走錯了路子!
市場秩序受損,地方政府有責
“贈設備”損害了政府采購“有償取得”法定原則的嚴肅性;贈品回扣則破壞了采購價格和采購標的成本嚴格的對價關系,嚴重擾亂了市場的正常價格體系;既人為造成國有資產管理的漏洞,也為滋生腐敗留下黑洞;
部分醫院受非法利益之驅使,忘記了采購人“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正廉潔,誠實守信”(《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的要求,讓政府采購公平交易誠實信用的形象蒙羞,政府采購市場的正常秩序受到擾亂。
有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利益,明知其違法也給予放行或默許,顯然是負有責任的。
接受贈品回扣的法律責任
采購人及其工作人員“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罰款”,或“沒收違法所得”,或“行政處分”(《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還要區別情況或“終止采購”,或“中標無效”,或“撤銷合同”,或“賠償損失”(《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
10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則明確規定,采購人“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或者與采購無關的其他商品、服務”的,將“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以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杜絕贈品回扣的建議
首先,地方政府應當摒棄地方非法利益,嚴格執法,對于含有贈品回扣的采購項目一律不予放行。
其次,采購文件應當依法寫入“含有贈品回扣的投標(響應)文件為無效文件”“對零元價格或不標示價格的標的物均視為贈品回扣”“對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報價的,按照87號令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理”。對于采購文件要求或者變相要求提供贈品回扣的,評審專家則應當以“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而“停止評審”(《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其三,對已經做了和正在做的“招試劑贈設備”項目,依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區別情況依法處理。
據聞,前段時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衛計委等多部委進一步加強了醫藥領域的反腐部署,“捆綁耗材和配套設備銷售等涉嫌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查處的重點之一。希望借此機會能有效遏制和糾正“招試劑贈設備”等類似違法行為,以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的正常秩序。
來源:政府采購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