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7-09-07
日前,“陜西榆林產婦自殺事件”被曝出并持續發酵。
事情原委
據報道稱,8月31日,一位待產的孕婦,產前檢查時發現胎兒頭部偏大,難產風險非常高。醫護人員向產婦、家屬說明情況之后建議剖腹產。
然而家屬堅持順產,并在《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上簽字。
后來孕婦因為忍受不住疼痛而向自己的丈夫說不行了要剖腹產,甚至疼得多次跪倒在地,但丈夫及其家屬仍然堅持要順產。
在當晚8點,該產婦選擇了從醫院5樓跳下,最終搶救無效身亡。
隨后,產婦就診的醫院榆林市第一醫院曬出病程記錄并發表聲明稱:
馬某(產婦)第一胎41+1周待產,經檢查發現胎兒頭部偏大,陰道分娩難產風險較大,主管醫生多次向產婦、家屬說明情況,建議行剖宮產終止妊娠,產婦及家屬均明確拒絕,堅決要求以催產素誘發宮縮經引導分娩,并在《產婦知情同意書》上簽字確認。8月31日上午,產婦進入待產室,生產期間產婦因疼痛煩躁不安,多次強行離開待產室,向家屬要求剖宮產,主管醫生、助產士、科主任也向家屬提出剖宮產建議,均被家屬拒絕。最終產婦因難以忍受疼痛,導致情緒失控跳樓。該產婦跳樓身亡的根本原因與我院診療行為無關。
然而對于醫院的聲明,產婦家屬則表示:在產婦出來喊疼要剖宮產的時候,就已表示同意,但醫生說檢查后再看情況,而檢查之后醫生說馬上要順產,不需要剖腹產。
診療過程中,到底誰可以“簽字”
到底孰真孰假,孰是孰非,在這里暫不討論,但是在該事件中,多次提到了在醫療行為中“簽字”的問題,對于在此次事件中,很多網友也表示,為什么不讓產婦自己簽字進行剖腹產,非得讓其家屬簽字才行,如若產婦自行決定,結局可能完全走向另外一個方向。
醫療律師劉曄看到榆林產婦事件后,在其微博上也發表了自己的思考:
為什么必須要家屬簽字?根據法律規定,產婦本人有權做出決定。愚蠢的醫院+愚蠢的家屬葬送了兩條生命,應該共同承擔法律責任。
劉曄律師援引《侵權責任法》第55條進行說明:
“即患者本人有權知道病情和醫療措施,并有權自主作出決定。即使某些病人在入院時將此知情同意權委托給了家屬行使,但家屬代做決定的權利仍然來源于病人,二者矛盾時,醫生應尊重病人自己的意愿。患者的自決權是極其重要的權利,表明毎個個體都是獨立的、自主的,尤其在生病時,這一權利依舊屬于自己,而不能被家屬剝奪,被家屬代為決定生死。作為醫生,應當知曉并充分尊重患者的自決權。”
劉曄律師呼吁:所有人,包括我們每個家屬,每個醫生,都應當充分尊重病人自己的自決權。這個權利既是法定的,也是倫理的,更是哲學的。
有行業人士表示,理兒固然不錯,然而在現實中,醫院有自己的考慮。
北京某三甲醫院心內科副主任就曾表示,在患者急需搶救而無人簽字時,如果手術成功患者平安,自然皆大歡喜,但醫生也要考慮手術的風險,萬一搶救不過來怎么辦,三甲醫院還好,患者家屬對大醫院信任度更高,抗風險能力也更強,越是小醫院越怕事。
同時,據了解,在該事件中,產婦之前就已簽署授權委托書,在1982年衛生部發布的《醫院工作制度》第四十條“施行手術的幾項規則”中明確規定,實行手術前必須由病員家屬或單位同意簽字,《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亦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
這一方面是特殊歷史時期下的產物,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防止之后的法律糾紛。畢竟如果完全聽病人的,有的病人因為病痛神志不清醒,會做出不理智的決定,之后勢必會造成家屬的醫鬧事件,因此,很多外科醫生應該都有為了簽字再三地向家屬解釋手術必要性的經歷,也有部分醫生面臨過無人簽字時救還是不救的兩難選擇。
南方醫科大學珠江醫院院長曾其毅曾建議在某個醫療相關的立法中增加:“在緊急情況下,醫生有權作出對病人有利的決定,而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但最終在草案送審時被刪掉了。
再回到此次榆林產婦事件中,根據公開的消息稱,產婦有手術指征,且強烈要求剖宮產,在此情況下,醫生還不得不尋求家屬簽字,而不是產婦本人。
然而,很多網友對此表示不服氣,難道我們自己的生死就一點自主權都沒有,任人“宰割”?
患者在什么情況下可以自行簽字
此前,《健康報》曾報道過這樣一個例子,有一名29歲的女患者在換藥后突然發現自己的右側乳房被完全切除了,患者頓時嚎啕大哭,指責醫生在沒經過她同意下就切除乳房。雖然醫生解釋如果不切除乳房,可能會有危險,而且她丈夫也同意了,但該女患者堅持認為她對她自己的身體應該有完全的決定權。
還有更極端的情況是,如果患者不做手術就會死,患者自己又明確要做手術,但是家屬不同意的情況下,醫院應該如何抉擇。
在美國,在醫生需要對病人進行手術時,病人頭腦清醒時,只要病人簽字即可,家屬的簽字只能起輔助作用。若遭到家屬反對,便由醫院設立的“道德辦公室”作出最后決定,一般辦公室都會采納醫生的意見。
在德國,對有判斷能力和簽字能力的患者,醫生在手術前會詳細說明手術的一切風險。如果患者同意簽字,醫生便能為他實施手術。
針對這種情況,我國衛生部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第十條也明確規定,對那些按照規定需要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才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該由患者本人簽署同意書,在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才由其他人代簽。
中國《侵權責任法》第55條也明確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如果“不宜向患者說明”,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
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教授劉鑫對于此事件表示,分娩手術因為胎兒是父親和母親的,需要考慮家屬的意見,但創傷是發生在母親身上,因此如果患者和家屬意見不一致,還是要尊重孕婦本人的意愿,“還是要聽產婦的”,患者本人的決定權是受法律保障的。
但即使這樣,在現實中,很多醫院依然會選擇更保險的做法。
比如問及醫生如果家屬明確反對,病人同意的時候,他們會不會堅持手術,回答多半是模棱兩可的“很難說”。
為什么選擇更保險的做法?
為什么有相關法律,醫院還是不敢鋌而走險。
有醫生表示,別說那個基層醫院,法律根本不管用,就算是很多北上廣的大醫院,有時也不得不在暴怒頑固的患者家屬面前低頭,采取更保險的做法。
復旦大學附屬婦產科醫院的一篇論文顯示,隨著近年來醫療糾紛增多,醫患關系緊張,產科醫生面臨各種壓力,存在較強的法律意識。
于是無原則地尊重孕婦和家屬意見的成為多數,醫囑成為毫無意義的一件事。
有婦產科醫生表示,婦產科的家屬最喜歡大喊大叫,里面的種種矛盾糾紛也往往是最多的。
有想要二胎連蒙帶騙讓產婦一定要順產的。
有到了生產那天丈夫都沒來,產婦氣得要自殺的。
有產前問還有什么辦法可以讓寶寶是男孩/女孩的。
還有一大堆哭求醫生,跪求醫生的,如果醫生不依他們就堅決不起來的,甚至還有對醫生的警告不滿,然后就對醫生大打出手,覺得醫生是在騙他們的。
總之每個人對那個孩子,對那個產婦都有意見,有時候真輪不到醫生插話。作為醫生,有一次稍微強硬了一點就被全家人一起懟。所以有時候說清楚了利弊之后,有的家屬依然執拗,有的醫生性格軟一點,也只能依他們的。
“畢竟現在醫患矛盾這么緊張,我們也害怕啊。”
來源:醫谷綜合報道